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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诚信重于一切
2018-08-29 18:19:00

  公司治理:诚信重于一切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鲁桐

  首先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祝贺,祝贺中保协发布四项公司治理团体标准。在我国,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发布公司治理的标准,这是首次,开了一个好头。我希望有更多的行业协会提出自己的公司治理准则或指引,以反应本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需求。

  保险行业在我看来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险公司具有高负债运行的特征,因而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二是保险产业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业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健全较高水平的治理体系,特别是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十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文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出台了系列的公司治理的操作指南、标准,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公司治理体系,这对于提高保险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发挥了重大作用。保险行业推动制定并发布类似于今天这样的公司治理团体标准,是一个很有远见的举措。 从今天发布的四项公司治理的团体标准中,我们看到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规范性。“标准”给出了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提出了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责权合理、制衡有效、运行透明,并给出恰当的定义和明确的表述,这些工作反映了项目起草小组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公司治理并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种理念和机制,世界上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唯一的定义和答案,可见起草小组人员是下了功夫的。“标准”的第二个特征是反映了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的特点和需求。标准中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合规治理、科学治理、审慎治理、系统治理、过程治理、共同治理,将审慎原则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同时强调了内审与内控、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等,这些都是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的题中之义。第三个突出特征是“标准”具有实践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标准涉及“三会”的会议运作,给出了许多模板,强调规范性,这对于公司的治理的实际工作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三会”的会议运作,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可以提出一些模板,但我们也注意到,“三会”闭会期间的治理提出普遍适用的模板其难度就很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有四个层次:国际层面,代表性的是《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家层面,如各国提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产业层面和企业层面。以往涉及公司治理的规则时,我们更多地是看到公司治理原则(princeples)、准则(code)、规范(norm) 、指引(guideline)、声明(statement)这类的文件,比较少出现“标准(standards)的提法,可能是因为公司治理标准容易竖起一个靶子,被人挑毛病,并且公司治理的实践性和与时俱进性,很难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如果说《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底线标准的话,其他的治理规则是由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约定达成的。从行业角度提出公司治理标准,好处是易于检查执行,有一个参照依据。但要防止流于形式,忽视公司治理的实质,也要防止公司为达到标准要求而失去自我提升的动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一国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是由法律、法规、自我监管和自愿标准四个方面组成的。回顾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历程,过去更多地是强调法律法规,而忽视了自我监管和自愿标准的建立。而法规管的过细过于繁琐,就很难给公司自我发展的治理空间。这就有一个怎样处理好被动治理和主动治理的关系问题,大量的被动治理就形成了“形似而神不至”的困局。比如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治理主体特别是监督主体很多,但是监督的效果却不理想。我们今天发布的四项标准是团体标准,供保险公司志愿采用,这个标准的要求在某些方面可能比较高,不一定所有的公司都能达到,但是可以为行业树立一个优良的公司治理的标杆,供行业公司参考、追赶甚至超越。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首先应当理念先行。信守承诺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公司治理的理念是诚信、责任和透明,公司治理的文化是信守承诺的文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是保险公司提升公司治理的真正动力,要提高保险业公司治理的自我监督的作用,用市场的力量推动公司治理不断改善。我希望今后保险行业协会更加强调保险公司的行业自律,促进保险公司由被动治理向主动治理转变。市场能够甄选出治理水平好,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是保险公司提升公司治理的真正动力。

  谢谢大家!

  2018年8月28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