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IGI(国际问题研究)系列讨论稿,2014年4月3日
中国应对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东艳 梁勇
【内容提要】2014年以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规定强化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意义,并为文本谈判指明方向;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同时进行,为中国在全球新一轮贸易投资规则重塑中由被动转向主动提供了机遇,2014年1月和3月的两轮中美BIT谈判开始文本谈判。本文就中美BIT谈判新阶段的两大重点问题,即文本内容确定和制度调整进行分析。文章提出中国在核心条款方面的谈判建议。制度分析是研究中美BIT谈判不过或缺的一环,文章对中美BIT政治决策过程,及其背后的决策部门设置、偏好及利益进行研究。
【关键词】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 以开放促改革 对外投资
2014年,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塑中各国利益博弈不断深化,中国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巨轮起航前行,在此背景下,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中美BIT谈判为推手,促进中国通过自身经济体制改革来打造在全球经济领导地位,中美BIT在“以开放促改革”的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愈加显著, 2014年1月(北京)和3月(华盛顿)接连进行的两轮中美BIT文本谈判中,双方进入实质性的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阶段。
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规定强化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意义并指明谈判方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于中美双边协定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明确和强化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在新一轮改革的地位和作用。《决定》提出“以开放促改革”,要求“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由此明确确定了BIT是实现 “以开放促改革”思路的重要平台。二是《决定》通过对国有企业、竞争、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方向,指明未来中方在BIT谈判焦点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决定》提出的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方向,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及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构建中主要发达国家所倡导的高标准规则的要求在总体上方向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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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制度因素
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内容属于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对外经济政策的形成,是国家安全因素、国际经济关系因素、国内经济因素、国内政治因素四个层面利益考量、综合、碰撞和折中的结果,四个层面的利益目标常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最大化和最优的对外经济政策几乎不可能出现,通常最终出台的措施都是次优的折中,是不同力量的角力结果,是政治和经济在不同维度上的互动体现。目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济学层面,而忽视对国际与国内的政治制度条件的分析。如斯蒂芬•科恩所言:“大多数国际经济政策的经济方面都显而易见,但却如浮在海面上一小块冰山之角;相反,政治考虑却如沉在海面之下的难以发觉的整个冰山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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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投融资管理体制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主要特点是围绕项目审批,一个项目是否获批理论上应从国家经济调控、产业布局等角度决策。外资管理体制作为投融资管理体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项目审批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但外资的审批制度,在长期执行过程中,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角力、部委间不同利益偏好的冲突,导致外资管理体制叠床架屋,管理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脱离项目审批的实际意义。在中央政府层面,由于条块化的部委职能分工,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从自身管理目标出发纷纷介入外资市场准入管理,逐渐形成自身的利益偏好。传统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外资管理领域占主导地位。若外资项目不能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便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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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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